宁波清债公司阐述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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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纠纷的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1号《关于民事案件原因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民间借贷纠纷是贷款合同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7日法府第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贷款合同是双边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分别承担贷款和归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应当将贷款留置,从而履行其义务。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贷款人的所在地被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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